土地房屋合同模板7篇

时间:2026-04-26 11:35:04 分类:计划书

合同的存在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减少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误解,以下是365文档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土地房屋合同模板7篇,供大家参考。

土地房屋合同模板7篇

土地房屋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土地房屋地处,空厂院一座,院内有平房八间及建筑物和院内所有土地对外实行出租,乙方经考查后愿意租赁,双方就租赁事宜特订如下:

一、厂院坐落位置与面积:

本院坐落在土地段,东邻北大街,西邻,北邻,南邻,总占地面积____亩。

二、租赁实物:

现坐落在本院内的一切土地的使用空地。临高速引线路有平房八间,石棉瓦空房三间及所有建筑物。

三、租赁、时间、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承包期为____年零____个月,自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年__月____日止。全院及所有门面房和建筑物每年租金为__元整(__元)。一年一交,每年在____月____日前交付当年租金。直到合同期满。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和承诺

保证乙方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人事安排和工作事务。除收取乙方租金外,不得加收乙方的任何杂项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赁金涨浮,如对外有任何纠纷甲方应出面调解。

附:门面房现租赁户所用的房屋及一切到期由甲方负责要回并交于乙方,以后的经营权及租金由乙方经营和收取。

五、乙方责任

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承包租赁期内的工商、税收、水电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等一切设施完整。

六、规定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需建设房屋和改建时,可自行建设和改造,到期恢复原状。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政府征用土地,乙方建造的附属物及经济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应退还乙方交该年的.剩余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因原因需转让时,必须通知甲方,甲方无权干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赶走乙方,如违反合同应退还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所有租金。

九、在租赁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如果与二组,等人因此院内的一切纠纷,由负责解决,所造成的损失由赔偿。

十、本合同在未尽事宜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土地房屋合同篇2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地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的具体位置(即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该土地),土地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另附图纸)。

二、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要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合法手续给乙方建设厂房,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三、租赁用途

乙方租用该地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租期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五、租金

双方协商确定该土地的租赁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共人民币________元/年(大写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

每半年支付________次,由乙方于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月________日支付年第________次租金,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月________日支付年第________次租金。

七、交付场地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

八、乙方办理生产所需的营业执照等手续时甲方必须提供所需相关证件。

九、续租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该场地,则需提前____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场地有优先的承租权。

十、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做好场地内除建筑物以外的生产设备的转移工作,并将场地退还给甲方。

十一、提前终止合同

1、如因国家建设需要,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提前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未发生的租金。政府对承租方的误工补贴及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

2、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未发生的租金及未扣除完的建设投资资金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三、本合同画横线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房屋合同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房屋坐落于丽江市 乙方租用 平方米。

二、乙方租房用途: 。

三、租房合同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租赁期间租金为每年叁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五、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电费、水费、保安费、卫生费。

六、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间,有非常行为发生,和乙方在租用期间使用不当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作违法经营活动。

八、乙方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有意向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义务优先向乙方作出租赁。

九、乙方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期间所作装修房屋及所建房屋无偿赠与甲方使用。

十、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租借房屋,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定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定前,本合同书仍有效。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五万元作为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授权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土地房屋合同篇4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土地房屋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 租赁场地及用途

位于____市____开发区工业区现是__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及土地,(详见红线图标)土地面积约__亩,厂房约__平方米。场地只作建设(项目)。

二、 租赁期限:

租期为 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租赁押金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先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乙方没违反本合同条款,则甲方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另外乙方动工前再付人民币__元作为建设保证金后,动工后按进度退还。

四、 租金收取办法

前三年每月__元,年租金为__元,以后每三年递增__%。

五、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1、 租金缴交规定,先缴租金后经营的原则,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一次性缴交次月租金,逾期未交,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10%违约金给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一个月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厂房及场地,并没收押金。

2、 乙方在租用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的建筑改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且改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在租赁期间,建筑物遭受自然灾害损坏或不可抗拒因素损坏,由双方确认协商修复,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乙方负责修复。

4、 甲方给乙方提供独立的水、电使用,若需要改造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负。

5、 乙方与甲方相邻的道路(含消防通道)不得围蔽,作为公用路。

6、 本合同场地建设期为 个月,从甲方搬迁后及交付使用时算起,报建、办证等有关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办理报建相关手续,报建建设单位名称由甲方提供,报建过程中由于土地使用性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由于甲方原因无法正常开工建设,建设期顺延。

7、 租赁期间,乙方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8、 乙方在甲方未交厂房及场地之前,办理报建等手续,不纳入建设期。

9、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若需改变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乙方若需转租、转让或转借,新承租方须与甲方从新签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没收押金。

六、 建筑物使用权限规定

1、 乙方在甲方场地新建的建筑物,乙方在合同期内具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使用权交由甲方。场地的建筑物及装修配套要保存,不得拆除、损坏,若有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修复,否则没收押金并追究修复费。

2、 由于甲方发展需要,要提前终止合同时,甲方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赔偿办法,以建筑物总造价除以合同使用年限,为一年赔偿金额。具体总造价为 万,合同使用年限 年,每年为 万元。

3、 若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用,则甲方不予退还押金,同时终止乙方对所有厂房、场地的使用权。

4、 在合约期间,甲方同意让地面由乙方出资建设的房产部分到相关部门作抵押登记的备案。

七、 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房屋合同篇6

甲方:_____,系__________,现住建行宿舍楼三楼,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____,黄毛村七组,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田洪学,黄毛村五组,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卖房屋是住宅楼一栋(四楼四间),砖混结构,坐落在台江县台拱镇秀眉东大道,革东冲320国道旁原龙氏酒楼,土地面积为39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台国地土( )第 号),建筑面积为730.57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台房权证台江县字第(1999)1779号,现还在台江县信用社抵押贷款,房屋租给高铁民工住宿,于20xx年9月15日到期。

第三条 房屋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价款为208万元。

付款方式:

(1)于20xx年8月 日,先预付定金20万元;

(2)20xx年 月 日付88万元;

(3)20xx年2月30日付100万元(春节前付清)。

第四条 房屋产权和其他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该栋房屋原来的水电立户及设施属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时间于20xx月3月10日前,甲方将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全部交给乙方。

4、乙方得证后,若乙方没有过户,拿我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去贷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负责。

5、房屋卖给乙方后属于乙方资产,由乙方随时转让或改造,甲方无权干涉,不论房屋改造或转让,过户、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6、土地房屋转让的.各项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担滞纳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纳乙方滞纳金。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量解决。

此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年__月__日 _____年__月__日

土地房屋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地方经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合理利用闲置资源,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地点、面积、租金

甲方将院内公寓楼以南原闲置复肥仓库前占用土地及平房十间租赁给乙方,面积 平方米,租金为年租金壹万元整(项目建设期间免租金)建复肥生产项目

二、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 租赁费和服务费;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厂房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将土地转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及服务费,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赁厂房,因社会公益事业或不可抗力为因素,甲方可以收回,但应提前 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20xx年起逐年交纳租赁费,交纳时间为当年元月十日前,每年壹万元整;

2、自20xx年3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费,金额20xx元,交纳时间为每月10日前;

3、乙方承租后,只能从事合同规定经营项目;

4、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10%缴纳滞纳金;

2、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规定的适当的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20%。

六、1、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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