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类申请书5篇

时间:2023-04-01 16:07:09 分类:申请书

正因为时代的发展,大部分人 运用到申请书的地方越来越常见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很多人都有使用过申请书这一文本,365文档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执行类申请书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执行类申请书5篇

执行类申请书篇1

申请人:王x,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xx公司职工,住北京市x区x街道x楼x单元x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街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董事长

电话:x邮编: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x诉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xx年x月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xx年x月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日内赔偿给王x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x年x月x日以前归还的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

xx年x月x日

执行类申请书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xxx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冻结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x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曰

执行类申请书篇3

复议人(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申请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被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____月____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xxx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____月____日、____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____月____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________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xxx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____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类申请书篇4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执行类申请书篇5

申请人: 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路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路xx小区x号x室。

一、执行依据:

生效判决()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事项和执行标的:

1、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判决书正文内容均应当详细列明)。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年xx月xx日作出(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写明判决书正文内容)。

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x月xx日作出()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于xx年xx月xx日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在xx市xx区拥有房产一处,

2、在xx银行有存款xx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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